(三)培训对象
总行和各分支行授信管理、风险资产管理、市场营销、私人金融业务、国外业务、稽核、电脑等部门的有关人员。
(四)培训要求
总行和各分支行要组织培训对象认真学习培训材料,深入理解贷款五级分类的意义,掌握分类的程序和方法,明确初分、初审、复审、审定、检查等岗位和其他支持人员应掌握的重点。
(五)培训教材
1.中国人民银行《通知》;
2.《贷款风险分类操作手册(修订版)》(我行自编);
3.《贷款风险分类原理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
4.1998年贷款风险分类试点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培训录像;
5.1998年贷款风险分类试点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培训讲义。
前三类教材,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人手一册。
六、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
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必须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通知》第三条“损失贷款划分的标准”及其附件1《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具体标准的掌握可参照我行自编的《贷款风险分类操作手册(修订版)》中的有关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通知》是在该行《关于印发〈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银发〔1998〕151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之后形成的。各行在进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时,要注意按照修改和完善后的内容进行相关工作的安排,特别是要正确掌握五类贷款的定义和损失类贷款划分的标准。以下几条请特别注意:
(一)《通知》第三条“损失贷款划分的标准”;
(二)《通知》第四条“贷款五级分类的要求”(二)、(三)、(四)点;
(三)附件1《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第
四条“五类贷款的定义”、第
七条、第
八条、第
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