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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不良贷款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不良贷款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2000年11月27日 建总函[2000]745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了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规范不良贷款的会计核算,现将《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不良贷款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印发你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速转知所属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一、不良贷款的认定及账务划转,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效性高的工作,各级行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确保不良贷款认定划转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各行信贷、会计、科技、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不良贷款的认定、划转及统计上报工作,保证不良贷款认定数据真实准确,确保不良贷款会计核算真实完整、账务处理不错不乱。涉及会计核算系统修改的,科技部门要积极做好技术保障工作。
  三、不良贷款的集中认定工作,各行务必在2000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为确保全行进度一致,各行会计部门必须根据认定结果,在2000年12月21日批量结计利息后集中进行账务处理。
  四、各行信贷管理部门、信息统计部门和会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不良贷款数据的核对工作,各项统计数据,应以会计部门转入相应不良贷款科目的数据为依据,与会计数据保持一致。

附: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不良贷款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


  为了准确反映我行的资产状况,规范不良贷款的会计核算手续,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建总发〔2000〕115号),特制定本核算手续。
  一、基本规定
  (一)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形成的垫款。
  (二)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按《中国建设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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