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全国新闻出版整体规划,对全国高等学校出版社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制定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发展方针、规划和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所属出版社的主管部门。高等学校是所属出版社的主办单位。
第十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1.监督主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对所属出版社的管理职责;指导、检查和评估主办单位对所属出版社的领导及管理工作;
2.依法审核、审批出版物选题;
3.奖励优秀出版物、表彰优秀高等学校出版社;
4.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主办单位的职责是:
1.监督出版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和宗旨;
2.任免社长,并报主管部门备案;负责考核所属出版社的其他社级负责人;
3.提供所属出版社建设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对新建所属出版社,拨给必要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
4.审批所属出版社的发展规划及重要规章制度,审核所属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并负责组织对重大选题及书稿内容的审查监督;
5.监督所属出版社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实行社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出版社应设专职社长。社长可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应为5年,可连任。社长的主要职责是:
1.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和宗旨;
2.制定本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审定书稿的出版;
3.制定、修改和废除出版社的规章制度。并报主办单位批准;
4.根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调整社内机构的设置,招聘工作人员;
5.聘任由社长推荐、经主办单位考核合格的社级负责人;解聘社级负责人应报主办单位备案;聘任、解聘社级以下干部;
6.决定本社的分配方案;
7.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8.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十三条 设有总编辑岗位的高等学校出版社,总编辑在社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总编辑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