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客户评价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中国建设银行
 信贷客户评价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2000年8月3日 建总函[2000]48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法兰克福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客户评价暂行办法》(建总发〔1999〕138号)自1999年10月印发执行以来,对我行信贷客户评价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暂行办法》第六章附则部分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决定对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授信控制量测算公式、行业目标杠杆比率值及客户评价报告格式作部分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流动性指标。
  1.将本息保障倍数替换为利息保障倍数。若客户有现金流量表,则利息保障倍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利息支出;若客户没有现金流量表,则利息保障倍数=〔净利润+折旧+摊销+财务费用-(应收及预付款项增加+存货增加-应付及预收款项增加)〕/财务费用。
  2.将部分客户的流动性得分标准适当下调为:AAA级客户流动性得分不得少于12分(M≥12);AA级客户的流动性得分不得少于10分(M≥10);A级客户的流动性得分不得少于8分(M≥8)。
  二、调整授信控制量测算公式。

               1
  调整后公式形式为:CL=L+─×(K×V-P)×E
               3

  其中CL表示授信控制量,L表示目前我行对该客户全部本外币、表内外信用的余额,K表示行业目标杠杆比率,V表示根据客户信用等级确定的目标杠杆比率调节系数,P表示客户当前的财务杠杆,E表示客户的有效净资产。财务杠杆(P)是客户的负债与权益之比,与资产负债率的关系是:财务杠杆=资产负债率/(1-资产负债率)。
  鉴于实际工作中存在简单化地将授信控制量视作授信总量建议值的倾向,总行再次重申:授信控制量是我行对客户所有信用余额的风险控制界限,授信总量建议值是建议我行对客户提供的所有信用总额,授信总量建议值原则上不得超过授信控制量。对客户提出授信总量建议值时,应在测算出授信控制量的基础上,结合客户对我行的信用需求、银行之间的竞争情况以及我行的信贷政策等多方面因素提出,不得将授信总量建议值简单化地等同于授信控制量。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