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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转销、核销,按委托人通知要求处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委托贷款实行基金管理制度,原则上基金户与贷款户应同时设在经办行。委托贷款基金不计利息。贷款不得超基金。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统计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各级行应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业务执行情况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业务台账制度,经办行对于每项每笔业务,均应及时准确地进行业务台账登记。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档案制度,经办行应及时收集、妥善保管项目资料,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二十六条 认真履行协议,提高服务质量,对委托贷款资金应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委托贷款的核算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确保核算的及时、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委托贷款协议书》签订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副本报审批行备案;《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副本报送委托人和审批行,有主办行的应同时报送主办行。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附《委托贷款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等均为标准文本格式,各行在执行中如有变更和修改须报总行审批。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不包括政策性住房委托贷款业务,该项业务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有关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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