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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9月11日第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建设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建设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 建设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 建设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         第二章 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建设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 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
  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
  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级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一级分行审批。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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