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0月12日 建总发[2000]102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总行营业部:
《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00年9月11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00年10月20日起施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为了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遵照王雪冰行长“要汲取以前委托贷款业务中出现的假委托、管理混乱的教训。严格管理,加强检查,要建立有效的内控监督机制”的重要指示,各行要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严禁以委托贷款名义搞各种形式的假委托,严禁为委托方垫付资金。
二、鉴于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备案制管理,总行对各行开办此项业务实行授权管理。现正式授权各一级分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给予各一级分行对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贷款的审批权,该审批权不得向下一级分支机构转授权。
三、各行应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同时要设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制度,建立日常监控体系,切实防范风险。
四、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统计报表按委托人类别设立有关指标,由各级行按季度汇总和报送,具体要求见《委托贷款情况表》(附件二)。
五、原有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原则上按《办法》执行。
六、由于我行尚未办理外币委托贷款业务,考虑到自营贷款的本、外币合同文本格式在利率确定、贷款发放、违约责任等条款上有较大差异,因此《办法》所附合同文本为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格式。在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具有一定的规模后,将再行制定外币委托贷款合同文本。各行如需要办理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其合同格式须报总行审批。
七、《办法》所附合同文本有两种格式可供选择,一种为委托人、借款人和我行签订的三方合同,另一种为委托人委托我行代签的双方合同。鉴于三方合同更有利于正确体现各方的权益,各行应将其作为向委托人推荐的首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