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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七、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抵押物、质押权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贷款行实现抵押权、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贷款行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
  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十、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断或撤销保险;
  十一、借款人有违反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的,从逾期、挤占挪用之日起,贷款行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分别按逾期、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贷款行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贷款余额按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对未收取利息部分按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对拖欠的分期还款额按日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或两个季度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二、借款人出现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规定的违约情形之一的;
  三、借款人有其他重大违约事项的。

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项,参照《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然人购买再交易商业用房贷款,参照《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用房贷款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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