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质押权利、保证人发生变更的,担保人应与贷款行重新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长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按新的利率期限档次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七章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或借款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
在担保期间的,必须事先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如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办理保险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如需变更担保,必须事先征得贷款行同意,才能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其新的抵(质)押率不得高于原抵(质)押率。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行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质押的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返还有关各方,收件人应向贷款行开具收据或办理签收手续。
第八章 违约处置
第三十三条 贷款行无故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应按违约金额、违约天数和违约金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率按照《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属于借款方违约:
一、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或重复抵押等;
五、借款人拒绝或妨碍贷款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借款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