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贷款担保、公证与保险
第十六条 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贷款期间,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在抵(质)押物价值减少、保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保证能力时,贷款行有权要求借款人落实新的、符合要求的担保措施。
贷款担保的具体要求按照《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可视情况办理合同公证。
第十八条 用财产作抵押的,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可到贷款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也可以委托贷款行办理,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行为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并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行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金有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提前清偿贷款;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继续用于质押;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原件由贷款行保管。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或重新提供贷款行认可的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委托扣款方式 即借款人委托贷款行在其于建设银行开立的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采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须事先向贷款行提出申请,并与贷款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