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不低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交易价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20%(含20%)的自筹资金;
六、能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交易价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的80%。
第九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并向贷款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证明材料;
三、与售房人(包括住房共有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住房交易合同或协议;
四、拟购住房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拟购住房评估报告书;
六、房产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声明;
七、购买已购上市公房应提供原产权单位允许上市证明及收益分配比例等材料;
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行在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后,对是否同意贷款给予借款人答复。
第十三条 贷款行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与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并视情况办理合同公证。与此同时,借款人须将购房自筹资金存入贷款行指定的账户。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在售房人根据住房交易合同或协议,将住房所有权转移到购房人(即借款人)名下,且借款人已取得新的住房权属证明后,贷款行可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和借款人事先存入的购房资金划入售房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