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2000年9月28日 建总发[2000]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住房二级市场购买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交易住房是指已经取得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可在住房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各类型住房。
第四条 发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发放的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第七条 申请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身份;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合法有效的住房交易合同或协议;
四、交易房产的产权明晰,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