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贷款对象和条件;
2.在公安机关有犯罪记录;
3.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4.未按月还本付息记录达到三次以上;
5.有逾期未归还贷款记录;
6.有恶意骗取银行信用行为的;
7.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自客户评价报告生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若客户与建设银行信贷关系尚未解除,建设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重新评定,调整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信用评定部门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要动态跟踪客户信用状况,及时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如客户发生重大变故,建设银行有权提前取消客户信用等级。重大影响事件包括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去稳定收入来源、发现不良贷款记录等。
第五章 客户信用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客户评价报告》和客户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供建设银行发放贷款时参考,对外无效。
第十九条 建设银行应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完善个人消费信用评定和档案使用保管的规章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第二十条 对于客户信用档案中有关客户个人的非公开信息,除法律规定或客户本人明确同意公布外,建设银行任何工作人员或机构应当予以保密。因泄露客户个人非公开信息而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对贷款的第三方保证人进行信用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