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建设银行应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借款人。同意给予额度的,应告知借款人核定的额度、有效期、利率、支用和偿还方式、罚息、质押或抵押物处理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借款人应在接到建设银行通知后10日内办理手续,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采取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的,还应签订《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等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支用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贷款,其可用额度为银行核定的额度与额度项下各笔贷款本金余额之差。借款人支用贷款后,可用额度相应扣减,借款人归还贷款后,可用额度相应增加。
第二十五条 在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每笔贷款,其贷款期限届满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日。
第二十六条 额度项下每笔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建设银行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权限内,使用区间插值利率或浮动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支用贷款时,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和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支用单》,约定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 建设银行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合同、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按月付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利息当月清偿,本金可按照借款人意愿在贷款期限内随时偿还,不限次数和每次还款金额。借款人在一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照1个月计算利息,结息日为每月末最后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