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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第十二条 信用评定部门主管必须认真审核客户经理填写的《客户评价报告》的有关内容,并签署意见。未经信用评定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客户信用等级符合发放贷款标准的,建设银行按照有关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等级发放相应的信用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进入信用评定程序:
  1.不符合贷款对象和条件;
  2.在公安机关有犯罪记录;
  3.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4.未按月还本付息记录达到三次以上;
  5.有逾期未归还贷款记录;
  6.有恶意骗取银行信用行为的;
  7.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自客户评价报告生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若客户与建设银行信贷关系尚未解除,建设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重新评定,调整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信用评定部门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要动态跟踪客户信用状况,及时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如客户发生重大变故,建设银行有权提前取消客户信用等级。重大影响事件包括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去稳定收入来源、发现不良贷款记录等。

第五章 客户信用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客户评价报告》和客户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供建设银行发放贷款时参考,对外无效。
 第十九条 建设银行应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完善个人消费信用评定和档案使用保管的规章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第二十条 对于客户信用档案中有关客户个人的非公开信息,除法律规定或客户本人明确同意公布外,建设银行任何工作人员或机构应当予以保密。因泄露客户个人非公开信息而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对贷款的第三方保证人进行信用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四: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积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培养和扩大优质客户群体,促进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积分(以下简称信用积分),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对银行的贡献等情况而设置的一种指标。
 第三条 信用积分(CP)以“点”以单位,包括基本积分(BP)、和惩罚积分(FP),计算公式:CP=BP-FP
 第四条 基本积分(BP)是根据借款人每次按期还贷的实际贷款本息(PI)按每满1000元积1点累计所得,并于还贷记账日自动记入借款人的基本积分账户内。计算公式:
  BP=∑(INT(PI/1000))
 第五条 惩罚积分(FP)是由于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况,虽不致于影响贷款资格和信用等级但导致信用状况下降,而相应扣减的信用积分:
  一、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
  二、在本行有少量信用卡透支未还;
  三、未及时向银行更新个人资料;
  四、其他信用状况下降时情况。
 第六条 客户的信用积分应于每年末折算成标准点,折算规则:AAA级客户除以100,AA级客户除以50,A级客户除以10,BBB级客户除以5,BB级客户除以3,B级客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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