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偿还本金只能采用第二种方式。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利息按照原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因素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向贷款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建设银行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到期日。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
第三十八条 贷款发放和回收等使用情况,应及时在《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台账》上登记。
第八章 额度的控制与调整
第三十九条 贷款行必须设专人负责借款人额度的控制与调整。
第四十条 借款人支用贷款时,贷款管理部门按照贷款金额减少借款人的可用额度。其可用额度为银行核定的额度与额度项下各笔贷款本金余额之差。借款人每次归还贷款本金时,贷款管理部门按照归还本金的金额恢复借款人的可用额度。
第四十一条 贷款经营部门根据借款人的良好信用记录、对银行的贡献等指标,计算借款人信用积分,对A级以上借款人每年调整一次信用额度,BBB级以下借款人两年调整一次信用额度。
第四十二条 对于额度项下的贷款发生逾期的借款人,建设银行冻结该借款人余下的贷款额度,直到收回逾期贷款为止。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归还逾期贷款后,银行要根据造成逾期的原因重新评价借款人的信用,调低借款人的额度乃至取消额度。
第四十四条 额度有效期满时,借款人应偿清额度项下贷款全部本息,并在偿清贷款本息后20日内到建设银行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借款人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章 违约及处置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原借款人的额度自动取消。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建设银行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约定期限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信誉资料;
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并征得建设银行同意;
四、提供的担保发生变化时,未按照合同要求重新落实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
五、违反《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有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建设银行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调整或取消借款人额度,不发放新的贷款。
四、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抵押物,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当借款人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额度的,建设银行按照如下顺序实现担保权利,以清偿贷款本息:首先处分质押权利,其次处分抵押物,最后追究第三方保证责任。
六、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预期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按期还款义务,建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一、转移个人资产,以逃避债务;
二、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三、借款人未履行其对建设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
四、在债务清偿前,借款人个人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未在10日内通知建设银行;
五、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由于建设银行的过错导致借款人无法支用贷款的,建设银行应按日息万分之四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