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八、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设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信用额度的,建设银行要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采取自然人担保的,建设银行要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银行应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借款人。同意给予额度的,应告知借款人核定的额度、有效期、利率、支用和偿还方式、罚息、质押或抵押物处理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借款人应在接到建设银行通知后10日内办理手续,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采取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的,还应签订《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等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支用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贷款,其可用额度为银行核定的额度与额度项下各笔贷款本金余额之差。借款人支用贷款后,可用额度相应扣减,借款人归还贷款后,可用额度相应增加。
第二十五条 在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每笔贷款,其贷款期限届满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日。
第二十六条 额度项下每笔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建设银行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权限内,使用区间插值利率或浮动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支用贷款时,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和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支用单》,约定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 建设银行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合同、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按月付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利息当月清偿,本金可按照借款人意愿在贷款期限内随时偿还,不限次数和每次还款金额。借款人在一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照1个月计算利息,结息日为每月末最后一日。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贷款余额×月利率
首次和最后一次还款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不能迟于贷款到期日。
第三十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法有两种:
一、建设银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利息。若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还款账户;
二、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偿还本金只能采用第二种方式。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利息按照原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建设银行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到期日。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
第八章 额度的调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对使用信用额度的借款人,建设银行将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积分情况,对A级以上借款人每年调整一次信用额度,BBB级以下借款人两年调整一次信用额度。
第三十四条 额度有效期满时,借款人应偿清额度项下贷款全部本息,并在偿清贷款本息后20日内到建设银行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借款人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章 违约及处置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原借款人的额度自动取消。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建设银行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