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
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 建总发[2000]94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
为适应市场发展和客户的需要,增强我行个人消费信贷的竞争能力,总行决定开办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业务。现将《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客户信用评定办法(试行)》、《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积分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是我行推出的一项新品种,各行领导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抓紧制定贯彻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开办此项业务。
二、开办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分支机构,必须设有管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部门,配备相应的客户经理,建立规范的信贷管理体系,整体信贷资产质量状况较好。开办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分支机构由一级分行确定。
三、各开办行要利用信用卡资源,开展个人客户的信用评级工作,并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个人信用评定办法。各分行要按照数据集中的要求,建立统一的个人客户信息分析及信用登记系统,对客户的身份信息、信用等级、贷款信息、消费信息和信誉记录等进行登记,做到资源共享,为开拓市场和业务决策提供依据。
四、本次下发的《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保证合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和《个人消费额度借款权利质押合同》为示范性文本,各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对文本进行修改,但必须经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查。
五、各行要严格按照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掌握单个客户授信量,适当控制信用借款客户数量,各行AAA级客户占信用借款客户的比例不得突破5%,对个人消费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的分支机构,要建立退出机制,切实防范风险。
六、各行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营销活动,充分利用网点、网站、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我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特点,树立产品的品牌形象,各行可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利率,大力发展优质客户群体。
各行在开办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附一: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消费,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和《
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对个人客户发放的不指定消费用途,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申请个人消费额度贷款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抵押物、质押权利、第三方保证或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