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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三)每天在使用之前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 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2.各易磨损件状况;
  3.乘座物和安全带等是否完好;
  4. 润滑点的检查和加添润滑油;
  5.刹车和其他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及可靠:
  6.滑索设施的塔架和各受力部件是否有裂缝和腐蚀,各连接螺栓是否牢固可靠:
  7.在每日向乘客开放前,必须进行试滑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应经常检查钢丝绳的磨损、锈蚀、断丝等损伤情况,钢丝绳损伤的允许值应符合GB8408-2000中7.12表10的规定。在符合标准规范内,钢丝绳断头应插入绳股内,不得有外露断头。钢丝绳应按规定定期适量加油,但不应有滴落现象。钢丝绳最长使用不得超过4年。重要轴、销轴的磨损和锈蚀允许值应符合GB8408-2000中7.12表11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滑索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详细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等待区的乘客只有在准备滑行时,
才准进入出发区。滑索的出发点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指导和监督游客按规定的姿势穿好或坐上乘座物,并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待终点站发出可以放行信号,方可放行。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第二十八条 当遇到雨、雪、冰霜、雾及风速大于8m/s(4级)天气时,不得运行。
  第二十九条 同一条滑索上禁止两辆滑车同时滑行,停止运营时,滑车必须拆下或锁住,以免被擅自乘坐。
  第三十条 滑索终点站除有可靠的缓冲设施外,还应有经过训练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防护。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
施。
  第三十一条 当滑行速度过低或其他原因,游客无法到终点时,应有相应的救援措施。
  第三十二条 乘座物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并按规定的使用次数或寿命报废,若因过度磨损发生开线或断线时应停止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技术要求中“滑索”是指乘客沿钢丝绳靠惯性滑行的游乐设施,亦称为“溜索”、“速降”、“飞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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