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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四)在做模拟载荷试验时,应与正常时载荷的重心相同;
  (五)各种试验中,被试验的零部件不应有永久变形及损坏;
  (六)试验时做好试验记录,并存档。
  第十六条 无损探伤
  (一)无损探伤采用20%探伤抽检;
  (二)采用磁粉或渗透探伤方法及其质量评定应按照JB4730-19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检验质
量等级不低于Ⅲ级;
  (三)采用超声波探伤方法及其质量评定应按照GB/T4162-1991《锻轧钢棒超声波检验方法》中有关规定执行,检验质量
等级不低于A级。
  第十七条 出现表1所列严重缺陷,必须整改完成后才能投入使用。其他缺陷应限期整改。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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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款      │ 缺陷内容              ┃
┃第二条。第十一条  │ 制动不可靠。            ┃
┃第五条       │ 基础设计不规范,不均匀沉陷和开裂。 ┃
┃第八年       │ 钢丝绳及调整装置不符合要求。    ┃
┃第九条       │ 滑行小车不符合要求。        ┃
┃第十条       │ 乘座物不符合要求。         ┃
┃第十二条      │ 无防脱出装置,无防过卷装置。    ┃
┃第十六条      │ 探伤抽检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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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滑索的所有者,必须对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营负全面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滑索承包给运营单位的,必须在承
包合同中明确运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新建和改建滑索在投入运营前,运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滑索所有者或运营单位必须将滑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明显的位置上。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必须配备固定的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负责滑索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应当掌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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