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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滑索是一种新兴的游乐设施。当前由于缺乏有关滑索的安全技术法规、标准,有关单位未严格把关,导致相继发生一些滑 索事故。为规范滑索的安全监察与检验工作,防止滑索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令第13号)的规定,总局制定了《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合普查登记工作,对所属区域的滑索进行一次排查。 在用滑索必须由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继续运营。
  二、对新建或改建的滑索,应督促建设单位将设计图纸送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允许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三、督促各滑索运营单位严格执行滑索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营的安全检查维护,确保滑索的安全运营。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2002年5月16日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第一章 设计、制造、安装

  第一条 滑索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GBI2352-90《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3.7条、3.8条规定。
  第二条 滑索的最大弦倾角超过1O°时必须设阻尼装置,滑行小车在与制动(缓冲)装置接触前瞬间速度不得大于3.5m/s,滑行小车制动应平稳、安全可靠。
  第三条 滑索与障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相临滑索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
  第四条 设计载荷应符合GB8408-2000《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5.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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