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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一)在我行直接办理贴现业务的票据;
  (二)贴现利率高的票据;
  (三)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企业的票据;
  (四)回购行辖内企业的票据;
  (五)其它商业银行以回购方式转入我行的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五条 回购行申请办理票据回购业务,需向总行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和《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申请清单》(附件二);
  (二)单笔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票据,填制《中国农业银行大额商业汇票回购申请审批表》(附件三)。
  第十六条 总行资金部门对经审查符合票据回购条件的汇票,核定票据回购额度,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超越审批权限上报主管行长。
  第十七条 总行资金部门对审批后的票据回购业务按照期限、利率和金额填制《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拨通知书》,将其中一联交总行资金清算中心,总行资金清算中心据此及时通过人民银行或系统内中心汇兑系统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完成票据回购业务的账务处理,并对票据回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有关手续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总行资金部门确定专人审批票据回购业务,建立票据回购资金调拨台账,同时将有权审批人员名单抄送总行资金清算中心。未经有权审批人员签章,总行资金清算中心不予办理票据回购资金调拨业务。

第五章 票据回购资金的计息和收回

  第十九条 票据回购资金按照总行调拨之日起息,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进行结息。
  第二十条 回购行在票据回购资金到期日营业终了前将回购资金全额归还,遇到法定节假日须在节假日前一天归还,到期未还款的,总行资金清算中心将其转入逾期借款账户,按照逾期借款的利率计收罚息。

第六章 票据回购的风险控制与防范

  第二十一条 回购行要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与规章制度,制定标准化的操作规程,做到票据贴现原始资料和汇票的保管与回购业务的审批、账务处理的岗位分离,保证票据回购业务流程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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