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凡贴现贷款余额在2亿元以上的一级分行皆可向总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回购业务。经总行审查批准后开办此项业务。超过总行批准回购融资最高额度的票据,总行不予回购。
第九条 总行对商业承兑汇票回购业务单独授权。未经单独授权的,总行不予受理。符合下列条件之—的,经批准可向总行申请办理商业承兑汇票回购业务:
(一)已经总行信贷部门授权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行(包括所授二级分行及以下营业机构);
(二)已经总行或人民银行授权可以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所在地分行;
(三)通过回购方式接收其他商业银行已办理贴现业务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分行。
第三章 票据回购的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票据回购一次打包金额最低起点为2000万元,单笔汇票金额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票据,可向总行申请办理单笔票据回购,回购资金以十万元为单位。
第十一条 票据回购的期限根据用于回购的打包票据到期日结构来确定,分为二月期、三月期、四月期、五月期四种期限。回购申请批准日至票据到期日一个月以上至两个半月的票据定为二月期;回购申请批准日至票据到期日两个半月以上至三个半月的票据为三月期;回购申请批准日至汇票到期日三个半月以上至四个半月的票据为四月期;四个半月以上至六个月的票据为五月期。
第十二条 票据回购资金按照期限不同分为二月期、三月期、四月期和五月期四种不同的利率档次,实行浮动利率,前三种利率档次按批准日前一周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同期限加平均利率执行,五月期的利率档次在四月期利率基础上由总行上浮确定。
第四章 票据回购的条件、审批与资金调拨
第十三条 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条件:
(一)回购票据余额保持在总行核定的最高额度内;
(二)回购票据余额不超过分行本旬全辖票据贴现余额;
(三)回购申请批准日至用于回购的票据到期日超过—个月的;
(四)用于回购单笔票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 总行对以下票据优先办理回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