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票据市场发展的需要,拓宽资金运用渠道,解决基层营业机构因系统内利率限制票据业务发展问题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后出现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增强我行在票据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抢占低风险业务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回购(以下简称票据回购)系指票据回购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票据)以回购方式向总行进行融资的行为。
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办理票据回购,票据不作背书,票据权利人仍为贴现或转贴现银行。
第三条 票据回购行(以下简称回购行)系指适用于本办法以回购方式向总行申请回购资金的分行和直属分行。总行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回购行进行授权管理。
第四条 票据回购坚持诚实信用、批量打包、核定额度、专款专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用于票据回购的汇票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汇票的签发、转让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批量打包是指票据回购行将数张汇票打包形成一定数额后向总行申请票据回购资金。
核定额度是指总行按照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条件,对回购行核定回购融资的最高额度,在限额内周转使用。
专款专用是指回购行取得的回购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保证票据到期后或取得再贴现和转贴现资金后,回购资金及时归还总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应用于经总行批准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直属分行。
第二章 票据回购的授权管理
第六条 总行根据系统内票据业务发展状况和资金需求,由资金部门提出意见上报主管行长后确定全行票据回购资金总额度。
第七条 总行依据分行贴现贷款存量和增量情况,确定办理此项业务的分行和授权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