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内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经本行或上级行造价咨询部门进行造价审核后,方可支付有关款项。
第二十五条 造价咨询业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其经营计划纳入全行经营计划,由造价咨询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计财部门编制下达。
第二十六条 造价咨询业务实行考核制度,每年检查一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业务考核以自我考核为主,上级行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造价咨询业务实行工作台账制度。对于每项业务,均应认真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台账表》。
第二十八条 造价咨询业务实行工作底稿制度。每项咨询业务完成后,应认真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底稿会签表》。
第二十九条 造价咨询业务各类报告书,全行统一规格、统一样式。
第三十条 造价咨询业务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实行独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造价咨询业务实行季度统计分析制度。各分行的统计分析材料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总行。
第三十二条 造价咨询业务实行年度总结和报告制度。各分行的年度总结应于次年一月底以前报总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造价咨询业务经营部门年初编制本部门的收支预算,经同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计财部门批准,纳入全行综合经营计划。各级行必须将造价咨询全部业务收入和费用开支,纳入本级财务核算。
第三十四条 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协商费率,但其综合效益须大于成本支出。
第三十五条 造价咨询业务费用开支必须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及建设银行有关财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