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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各级行造价咨询业务经营部门可以短期聘用具有从业资格的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 造价咨询业务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总行颁发的编审建设工程造价资格证书或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概预算专业岗位证书的人员,方能上岗执业,并享有签字权。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特别要求的,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在经济合同纠纷的造价鉴定业务中,不得向造价纠纷当事人提供有关鉴定工作过程中的情况。
 第十七条 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应严格自律,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私利;造价咨询从业人员不得在社会其他造价咨询机构兼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办理业务。
 第十八条 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应回避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咨询项目。

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造价咨询业务经营部门,应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中的单位名称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承接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事项、委托内容、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并切实履行协议。
 第二十一条 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应认真执行《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手册》的各项规定要求,实行标准化、规范化操作。
 第二十二条 造价咨询业务应积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服务手段,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造价咨询部门应积极了解掌握本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情况,并努力做好配套服务。信贷部门审查项目时,应把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作为一项内容。本行贷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在同等条件下,应积极争取借款单位优先交予本行造价咨询部门办理。在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如发现贷款项目超概较多或建设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信贷经营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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