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0年6月15日 建总发[2000]6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伴随着我行长期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代行财政职能而形成的一项具有突出特色和较大优势的中间业务。1999年,我行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资质由实体转移到分支行,经营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调整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强管理,促进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 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6月12日第一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统一管理,规范经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健康、有序、持续发展,保持建设银行在中长期投资领域的经营特色和优势,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业务)系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所进行的中介服务,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对造价进行监控,经济合同纠纷中的造价鉴定,提供造价信息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 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为客户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优质服务。
第四条 造价咨询业务应与资产负债业务相结合,以形成整体优势,增强建设银行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