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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邮政局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政处理设备和邮政用品用具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邮政局根据邮政通信技术发展的需要设置局质检机构,承担产品鉴定、验收、质量监督、质量仲裁及市场管理等检验工作。
  第三条 局质检机构须通过国家“计量认证”技术考核,取得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条件和资格,经局审查认可,在其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局质检机构应依据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同时满足“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负责归口管理局质检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局质检机构管理办法;
  (2)审批局质检机构,对局质检机构组织审查认可技术考评,授权质检业务,并进行监管和检查;
  (3)协调、制定国家和部门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4)审查、发布邮政处理设备、邮政用品用具的检验技术规范、检验规程;
  (5)协调审核局质检机构收费标准;
  (6)审批局质检机构用于实验室建设、改造费用;审批自制检测设备的研制开发费用;核拨测试仪器仪表购置专项费用;
  (7)处理质检工作中的重大质量争议和申诉。
  第六条 局质检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级干部的任免应征求局计划财务部的意见,并报局计划财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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