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总稽核工作报告制度
第九条 一级分行与直属分行总稽核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行报告稽核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总稽核每年底向总行稽核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报告,通过总行稽核部审阅汇总后报总行稽核委员会。
一级分行辖内稽核中心总稽核定期或不定期向一级分行总稽核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稽核中心总稽核定期向各一级分行与直属分行总稽核提交的工作报告,由一级分行与直属分行稽核处审阅汇总后报各一级分行与直属分行总稽核。
第十条 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领导组织稽核人员贯彻执行总行及一级分行与直属分行稽核工作的部署、完成稽核工作的情况。
(二)本行和稽核中心所辖各行执行总行和一级分行与直属分行制定的经营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和意见。
(三)研究解决稽核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情况,对总行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和一级分行垂直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四)履行总稽核职责的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工作报告应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第五章 总稽核例会制度
第十二条 总行和一级分行要定期召开总稽核例会,总行每年召开1-2次,一级分行视情况每季或半年召开一次。
总行召开一级分行与直属分行总稽核例会,一般由总行稽核部总经理主持。
一级分行召开辖内派驻稽核中心总稽核例会,由总稽核主持。
第十三条 总稽核例会应重点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总稽核例会作为领导稽核工作的重要手段。
第十四条 每期例会后,整理印发《总稽核例会纪要》。一级分行召开辖内稽核中心总稽核例会会议《纪要》须抄报总行稽核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总行中银人〔1994〕148号文下发的《中国银行设置总稽核的管理规定》、中银稽〔1994〕39号文下发的《中国银行总稽核工作报告制度》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