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稽核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经营问题及时向总行报告;
(四)组织实施总行和一级分行行长交办的其他稽核工作。
第六条 各一级分行与直属分行辖内稽核中心总稽核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稽核中心日常工作的全面管理;
(二)依据一级分行的稽核工作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中心稽核工作计划,对分管辖区内的分、支行进行稽核检查;
(三)审定稽核报告,监督被稽核单位对问题进行整改;
(四)对稽核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一级分行总稽核报告;
(五)组织实施一级分行交办的或分管地区行行长委托的其他稽核项目。
第三章 总稽核的职权
第七条 一级分行与直属分行总稽核具有下列职权:
(一)列席分行党委会、参加行长办公会、行务会议和重要的经营管理分析及决策会议;
(二)审定全辖稽核工作计划、稽核方案,签发稽核通知书、稽核报告、稽核通报、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等各种稽核公文;
(三)对违规、违法经营和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请行长研究处理;
(四)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事件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请一级分行行长做出处理决定;
(五)对稽核检查中涉及一级分行行级领导的重大问题,有权直接向总行报告;
(六)对稽核人员的聘用、晋级、调动、奖惩、调资,有权向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辖内稽核中心总稽核具有下列职权:
(一)有权列席驻在行及分管地区行党委会、行长办公会及重要的经营管理分析和决策会议,有权调阅分管行上述会议记录;
(二)审定稽核中心稽核工作计划、稽核方案,签发稽核通知书、稽核报告、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等各种稽核公文;
(三)对违规、违法经营和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经请示一级分行总稽核同意,可以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请一级分行总稽核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四)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事件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请一级分行总稽核处理;
(五)对本中心稽核人员的聘用、晋级、调动、奖惩、调资,有权向一级分行总稽核提出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