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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总稽核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总稽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1日)废止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
 总稽核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0年7月12日 中银稽(人)[20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实现总行对稽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一级分行与直属分行对辖内的垂直管理,明确总稽核职权,发挥总稽核在稽核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银行深化稽核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总稽核工作管理制度》(试行),作为中国银行深化完善稽核体制改革的配套制度之一。现将《中国银行总稽核工作管理制度》(试行)发送你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总稽核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总行对稽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一级分行与直属分行对辖内的垂直管理,明确总稽核职权,发挥总稽核在稽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一级分行与直属分行及辖内稽核中心设置总稽核,城区或城郊稽核中心不设总稽核。
 第三条 一级分行与直属分行总稽核是本行行级领导成员,受总行统一管理,在本行行长领导下专司全辖稽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向总行和本行行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稽核中心总稽核在一级分行与直属分行总稽核领导下,专司该中心的稽核工作,向各一级分行与直属分行总稽核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一级分行与直属分行稽核处管理。
 第四条 各级行行长应支持并保障总稽核行使职权。

          第二章 总稽核的职责

 第五条 一级分行与直属分行总稽核主要职责:
  (一)根据总行稽核工作部署,领导拟订本行稽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指导;
  (二)审定稽核报告,并协助分行行长监督被稽核单位对重大问题整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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