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行对法人券商所属账户设置专柜服务,对清算专户的清算资金实行专人受理,封闭式管理。
二、总行及有关分行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及时协调解决辖内清算业务及电脑网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三条 清算行在交易日接收到的清算资金和付款指令,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中央登记公司与法人券商、法人券商与其所属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时限。同时要为交易所和法人券商及分支机构提供资金实时的账户查询及业务咨询等多种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 清算行对法人券商的清算专户不提供现金服务。
第十五条 清算要求与岗位责任。
一、无论金额大小如何,一律通过系统内资金清算网络进行资金清算。同城转账业务必须在20分钟内完成,国内异地汇款业务将采取快捷汇划方式,保证两小时到账。
二、为确保清算资金实时结算,除必须做到随到随办外,还必须跟踪落实,专人负责。
三、清算业务各个环节要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在清算业务处理过程中,由于人员或电脑网络线路维护不力等原因导致延误资金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行承担,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清算行要做好头寸预报工作,凡大额与境外发生的资金划拨往来,按总行有关规定必须下午3∶00以前报总行清算收付中心(如深沪两交易所营业时间延长,此时间也将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境内外清算资金汇划的内部管理
境内外清算资金汇划仅限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和纽约分行之间、深圳分行与香港分行之间证券资金清算,包括中央登记公司、中央登记公司与券商和券商之间证券清算资金的汇划。
第十七条 资金清算通过中国银行总行清算收付系统和电子联行系统,账户使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立在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分账户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开立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的分账户进行清算,SWIFT报文采用MT202急报格式,并在72场中注明ATTN·B-STOCK SETTLEMENT.
第十八条 为核对账目的需要,纽约、香港分行应于每个工作日终了向上海、深圳分行发送SWIFT对账单,以确保上海市分行在第二个工作日(深圳市分行当日)收到对账单后进行账目核对,及时查询未达款项。纽约、香港分行还须为中央登记公司和券商提供查询通道并按规定按时发送和寄送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