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券商总部应在上述清算行开立美元、港币清算专户。为方便清算,券商总部所属各地分支机构可在当地中行分支机构开立美元、港币清算账户。(除清算行外,受理开户行原则上应为地市级以上分行)
第八条 国内证券清算资金的方式可分为同城和异地两种。
中国银行系统内证券资金清算同城采用转账或辖内往来,异地采用电汇方式,即通过电子联行或清算收付系统进行资金的实时汇划。
第九条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要求
对B股清算账户实行封闭式专户管理,专人负责。
1.账户的开立应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指定资金清算业务负责人,签订协议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相关原始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代码证、外管局批准件、法人授权书等(银行审阅并留存其影印件),填写银行开户申请书,并预留印鉴。账户的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
2.账户户名的更换,印鉴的遗失、变更等按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付款协议的修改等需按证交所的有关规定及与券商总部的实现约定办理。
第三章 境内账户的计息和业务收费
第十条 中央登记公司和法人券商开立的美元、港币清算专户,法人券商所属分支机构开立的美元、港币清算专户均按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日根据各行现行的金融机构外币活期存款的规定办理,结息日次日将利息转入相关账户。
第十一条 中央登记公司和法人券商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开立的美元、港币清算专户,贷记时一律免收费用,借记时按下列条件收取业务费用:
1.同城往来免收手续费;
2.异地法人券商与所属分支机构、中央登记公司与法人券商资金划拨统一规定为每笔手续费125.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电报费免收;
3.法人券商所属分支机构资金的划拨或其他汇款业务,按总行规定的正常业务汇款收费标准办理。
第四章 国内资金划拨的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清算行机构和人员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