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代理法人
人民币特种股票资金清算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 中银清[20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香港、纽约分行:
目前,金融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证券资金清算业务是各家银行竞争的焦点之一,为进一步扩大我行证券资金清算业务的市场份额,总行与人民银行、证监委多次协调,终于取得了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清算银行资格。
B股清算业务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存在一定的结算风险,因此,总行在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征求了有关分行的意见后,特制定了《中国银行代理法人人民币特种股票资金清算管理暂行方法》现发送你行,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银行代理法人人民币特种股票资金清算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银行代理法人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股”)证券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提高证券清算业务的服务质量,防范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深沪两交易所关于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实行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B股,包括:新股认购、供股认购、派送红利、交易股权变更和非交易股权变更等涉及各种以美元或港币计价方式进行的资金清算。
第三条 中国银行在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业务中起中介和服务作用,应严格遵循“合法性、准确性、高效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为方便B股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目前暂授权中国银行上海市、深圳市分行和纽约、香港分行为B股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行(以下简称“清算行”)。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提及的时间,为中国北京时间和美国纽约的工作时间。
第二章 账户的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登记公司”)在我上海、纽约分行和深圳、香港分行(上述四行简称为清算行)分别开立美元和港币清算专户和验资专户。清算专户用于与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以下简称“券商总部”)之间进行证券资金净额和备付金的划拨清算;验资专户的转入款项仅限于中央登记公司(因对外发行新股等)验资资金的转入,款项转出后只能入中央登记公司的清算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