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文本。
第二十六条 以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还款责任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贷款人应为保险单注明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执管。
第二十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使用与偿还
第二十八条 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借款人应出具授权书,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将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按合同约定划至开发商指定账户。
第三十条 还款。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15年的(含15年),借款人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偿付贷款本息。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十月利率)还款月数-1〕
遇到利率调整及提前还款时,应根据未偿还贷款余额和剩余还款期数对公式进行调整,并计算每期还款额。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更改。
第三十二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在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如提前部分还款,每次还款金额不得少于1万元或其整数的倍数。提前还款必须提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贷款发生逾期的,贷款人应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六期未能按期还款,贷款人应向担保人追偿或可依法处分抵(质)押物,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依法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达成之前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当发生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或保证人破产、分立、合并等情况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如果没有财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物,用以归还未清偿部分。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担保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条款,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均构成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致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价值,足以危害我行权利,而借款人未按我行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五)抵押人、出质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赠予、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的;
(六)出质人转让押品执管收据及无正当理由而挂失所质押的权利凭证的;
(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
(八)借款人、担保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致影响债务清偿的;
(九)担保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或已经法律程序被宣告破产,影响债务清偿或丧失了代为清偿债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