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已支付所购或所租商业用房价款规定比例首付款的证明;
(五)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或偿还贷款计划;
(六)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七)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及抵押物估价文件;
(八)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其资信证明;
(九)借款人或开发商应向贷款人提供证明商业用房手续齐全、项目合法的资料;
(十)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二条 贷前调查。对借款人的申请,由消费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身份和资格及借款人的素质、经营水平、商品的市场前景及综合还款能力进行贷前调查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同时,要对开发商的资信及商业用房的地段、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
第十三条 贷款审查。贷款由消费信贷部门审查,其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的身份及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二)开发商出具的有权部门批准可出售或出租商业用房已办妥的全部文件,包括可办妥产权证的证明;
(三)与开发商签订的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合同或协议;
(四)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五)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六)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七)借款担保和保险情况;
(八)开发商的资信情况;
(九)商业用房的地段及质量状况情况。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
(一)消费信贷部门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开发商的资信情况和商业用房的地段及质量状况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所提供担保的担保能力进行评估,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为保证贷款的有关资料和贷款担保手续的合法性,亦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有权机构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宜。
(二)贷款审批程序。个人授信权限内的贷款,由消费信贷部门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进行审批;超过个人授信权限的贷款报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并在最长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贷款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一经批准,消费信贷部门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借款人应填写借款借据和办理抵押登记或出质登记手续、公证手续,以及办理抵押物保险,缴付有关费用等。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贷款的发放。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与保险
第十七条 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一)借款人购买商业用房并拥有该商业用房产权的,采用所购商业用房作抵押担保的,由贷款人决定是否有必要与开发商签订商业用房回购协议;
(二)借款人租赁的商业用房(拥有使用权无产权),除可用其他有效资产抵、质押担保外,还可采用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但担保者必须是该商业用房的开发商(商业用房产权的所有者),同时贷款行必须与开发商签订保证金协议,保证金的比例由分行根据开发商(商业用房产权的所有者)的实力、资信和信用等级等条件确定。
第十八条 以财产作抵押时,贷款人应要求抵押人或借款人为抵押物投保财产险。
第十九条 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进行抵押的房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借款人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二十条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押品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同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第二十一条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质)押物品价值的70%;以相同期限的银行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的,质押率为90%。
第二十二条 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如发生遗失,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二十三条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额有效担保,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