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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公正性,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应将“国家邮政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见附件5)交送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根据产品抽样、检测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并反馈给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国家邮政局解决,不得向企业收取。抽查产品不合格,申请复检的所有经费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抽样或抽样后拒不送样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质检机构和受检企业应妥善保存抽样样品,保存时间直至企业确认检验结果为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建议表



  报送时间:__年__月__日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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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 规格型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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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形式 │       │实施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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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数│ 国有│  集体  │乡镇│  个体  │  三资  │合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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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查企业数│   │     │  │     │     │  ┃
┠─────┼───┴─────┴──┴─────┴─────┴──┨
┃经费预算 │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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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                           ┃
┃标准及编 │                           ┃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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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质量状况简述                        ┃
┃                                 ┃
┃                                 ┃
┠─────────────────────────────────┨
┃产品主要用途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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