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公正性,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应将“国家邮政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见附件5)交送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根据产品抽样、检测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并反馈给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国家邮政局解决,不得向企业收取。抽查产品不合格,申请复检的所有经费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抽样或抽样后拒不送样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质检机构和受检企业应妥善保存抽样样品,保存时间直至企业确认检验结果为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建议表
报送时间:__年__月__日 填报单位(盖章):
┏━━━━━┯━━━━━━━━━━━━┯━━━━━━┯━━━━━━━┓
┃产品名称 │ │ 规格型号 │ ┃
┠─────┼───────┬────┼──────┴───────┨
┃检查形式 │ │实施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
┠─────┼───┬───┴─┬──┼─────┬─────┬──┨
┃全国企业数│ 国有│ 集体 │乡镇│ 个体 │ 三资 │合计┃
┠─────┼───┼─────┼──┼─────┼─────┼──┨
┃ │ │ │ │ │ │ ┃
┠─────┼───┼─────┼──┼─────┼─────┼──┨
┃拟查企业数│ │ │ │ │ │ ┃
┠─────┼───┴─────┴──┴─────┴─────┴──┨
┃经费预算 │ ┃
┃(万元) │ ┃
┠─────┼───────────────────────────┨
┃检查依据 │ ┃
┃标准及编 │ ┃
┃号 │ ┃
┠─────┴───────────────────────────┨
┃该产品质量状况简述 ┃
┃ ┃
┃ ┃
┠─────────────────────────────────┨
┃产品主要用途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