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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三)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四)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五)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一)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
  (三)借款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
  (四)借款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人权利实现的。

          第八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小额信用消费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偿债能力。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在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之前,目前主要考核贷款逾期率、贷款呆滞率、贷款收息率。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后应建立贷款台账和加强台账管理。台账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合同号、还款账号、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定期对档案的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特别要检查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单设会计核算科目和贷款统计科目。
 第二十八条 中国银行有关经办行对小额信用消费贷款的管理(包括支款、还本付息)应逐步实行电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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