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未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催收,并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贷款本息偿还
(一)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可以采取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
(二)借款人应在中国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于每次还款日前,在活期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偿还本期贷款本息的款项,并授权贷款人按期从其账户中扣款。
(三)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展期贷款的处理。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
第十六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又未获批准展期的贷款,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六章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依法需要变更或终止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达成之前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如果没有财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七章 债权保护
第十九条 借款人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均构成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五)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