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金额与利率
第五条 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消费需求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六条 小额信用消费贷款的最长期限为1年。
第七条 小额信用消费贷款的最高限额暂定为1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小额信用消费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借款人办理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三)职业和收入证明(工作证和工资单、代发工资的存折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长城卡持卡人应出示信用卡;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借款人应当将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交贷款人,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一条 贷款人在审批贷款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贷款人在收到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最迟在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答复能否贷款。
(二)对长城卡持卡人的借款申请,贷款人可凭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办理,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受理手续。
(三)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贷款人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批准贷款以后,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
(四)贷款手续履行完毕,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到银行开立贷款账户。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收回
第十二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转账处理方式一次或分次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或划付借款人选定的特约商品销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