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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8月22日 中银零[200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规范业务操作,进一步促进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操作暂行办法》和《借款合同》等标准文本参考格式,现印发各行遵照执行。各行要以此统一和规范以前开办的有关业务,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操作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操作,促进小额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是贷款人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的一种信用消费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资格的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四条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的借款人(自然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的自然人。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中国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或长城卡账户。
  (五)个人信用为贷款人所评定认可。中国银行长城卡金卡持有人或普通卡两年以上的持卡人不需要另行评定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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