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长城卡备用金、保证金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计息。发卡银行对个人卡按国家规定代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第六条 长城卡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每年交付年费。金卡100元,照片金卡120元,普通卡20元,照片普通卡60元。因长城卡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新卡时须交付工本费20元。
第七条 长城卡持卡人可凭长城卡及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特约商户消费,无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凭单位卡可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转账业务。凭个人卡可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存款、取款、转账业务。凭个人卡和私人密码可在中国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存款、取款、转账业务,亦可在与发卡银行联网的其他银行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取款业务。
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及其同城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存取款及转账业务,银行免收手续费;在异地存入现金按千分之一收取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0元,不足5元的按5元计收;在异地转账存入的按千分之一收取手续费,最高不超过200元,不足5元的按5元计收;在异地支取现金按百分之一收取手续费;在异地转账按千分之五收取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0元,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在异地转账入活期储蓄账户的,按百分之一收取手续费。在发卡银行同城市的其他银行ATM取款每笔收费不超过2元,在异地银行ATM取款每笔收费不低于8元。在跨行ATM机取款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八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不得透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款项的结算。销户时,单位卡账户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可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九条 长城卡持卡人在信用卡备用金账户中应保持一定余额以备支付,如需要可在银行批准的限额和期限内透支。单笔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30天内归还,最长不得超过60天。透支利息自透支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在持卡人还清透支款时一并支付。当持卡人不能偿还使用长城卡的债务时,保证人须履行《长城卡担保合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持卡人长城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息,及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等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