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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
 《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的通知
 (2000年3月8日 中银零[20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自4月1日起执行。现将《章程》发送各行,请严格按照《章程》中的规定开展业务,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确保该项业务健康发展。现行规章制度凡与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中有冲突之处,一律以《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的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卡)是中国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是持卡人按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
  长城卡以人民币结算,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二条 长城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凡年满18周岁、有稳定经济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领个人卡。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长城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填写申请表,确认履行《长城卡领用合约》,连同发卡银行要求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公安部门规定的申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交发卡银行,发卡银行认为必要时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有效存单质押)。发卡银行为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开立信用卡账户,发给长城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责保密。
 第四条 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申领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个人卡分主卡和附属卡,主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直系亲属申领不超过两张的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附属卡亦可应其主持卡人要求而注销。单位、个人卡主持卡人应承担自递交“注销卡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被注销卡产生的债务或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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