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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五、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备忘录》的备案工作,及时分析总结执行《备忘录》的情况,注意收集和报送双方合作成果、查办案件情况等相关信息,加强对重大敏感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对于《备忘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也应按各自系统逐级上报。
  六、《备忘录》第二条中涉及双方合作内容的具体操作问题,将在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的第一次联席会议上加以研究解决。

附件:1、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届合作备忘录


  2、海关系统MOU工作联络员名单(略)
  3、外汇管理系统MOU工作联络员名单(略)

附件: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届合作备忘录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签署)

  为加强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水平,共同打击走私、逃骗汇等非法活动,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特此签署本合作备忘录。
  本合作备忘录本着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的原则,确定海关和外汇局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及其全系统相互配合的具体内容,作为今后协调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引。双方应当按照本备忘录所确定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的工作。
  一、双方将建立长久的工作联系架构,并按照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将双方合作事宜落到实处
  (一)成立协调工作小组,固定联系渠道
  双方各自成立协调小组,负责双方为履行本备忘录的具体联系和协调事宜。协调小组组长各由一名司级领导担任,小组联络员各由一位处级领导担任。
  双方通过协调小组,协商研究合作备忘录中所列各种问题及今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协商研究不定的,提交海关总署署长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进一步协调。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1、协调小组定期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完成双方既定的工作。
  2、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拟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召开,双方轮流主持。遇重大、紧急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3、联席会议议题由双方联络员会前议定,提前10天送交对方。
  4、联席会议由主持单位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并送交对方,以便双方按照会议纪要内容各自开展工作,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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