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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2002年5月17日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署调发[2002]133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加强外汇管理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水平,共同打击走私、逃骗汇等非法活动,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2年2月2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合作备忘录》(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忘录》)。现将《备忘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忘录》适用于全国海关系统、国家外汇管理系统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备忘录》确定的有关条款精神,尽快与本地区相关合作单位和部门联系,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具体的合作办法或细则,并按各自系统上报备案。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备忘录》的各项承诺,注意加强双方的联系配合,主动沟通,密切协作。特别要加强在建立和完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和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实现外汇进出境监管和统计及信息共享、建立高效的联合监管机制、共同打击走私和逃骗汇等非法活动,以及其他涉及外汇进出境管理方面的合作。
  三、双方在合作配合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联系沟通,积极研究解决。确无法解决的,可由当地海关或外汇分支局逐级上报,通过定期召开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及对方所属单位或人员参与走私、逃骗汇等非法活动的,应及时将有关案件情况通报对方;对于对方提供的动态信息和工作建议,应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四、要充分发挥各单位、各部门在加强外汇进出境管理和打击走私和逃骗汇等违法活动中的作用,根据《备忘录》的有关承诺,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协调机制、联络机制和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相互提供技术支持和工作配合。为便于双方的工作联系,各自建立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指定本系统的MOU工作联络员(名单见附件2、3)。海关总署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调查局综治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经常项目司综合处,负责海关总署和外汇局的日常工作联系和本系统内相关事宜的协调;双方系统MOU工作联络员负责基层各部门的对口联系和有关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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