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39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4月18日报告,非洲贝宁、科特迪瓦、冈比亚、几内亚、马里、塞内加尔、多哥、埃塞俄比亚、加纳、毛利塔尼亚、布基纳法索、尼日尔、索马里、苏丹、坦桑尼亚等15个国家暴发流行性脑膜炎,截止4月18日,共报告病人20341例,死亡2100例(病死率10.5%)。为防止流脑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疫区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1、来自上述疫区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恶心、呕吐、颈项强直、皮肤粘膜瘀斑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2、对流脑病人密切接触者,入境时发放就诊方便卡,同时可口服磺胺嘧啶,成人4-6g/d,儿童0.1g/(kg.d),分两次服用,首剂加倍,连服3-5天,均需同时服用等量苏打。
3、前往上述疫区的旅行者,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流脑防治知识。必要时,可进行流脑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流行期间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就近住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