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暂时设在公司业务部,作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如下事项:
(一)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的有关材料和文件,负责会议的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二)负责《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年度报告》的起草。
(三)负责编制年度市场营销战略计划草案,提交委员会审议,并根据委员会批准的权限负责委员会闭会期间日常的计划调整工作。
(四)协调、监督、落实委员会确定或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根据总行有关部门和分行的请求,就业务发展、客户营销服务、产品开发等方面的重大事宜提请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八条 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金融机构部分别负责各业务领域的日常组织协调事务。投资银行业务暂时纳入公司业务管理范围之内。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有权了解全行有关业务发展的各项数据;有权审议涉及业务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有权提出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有权在委员会会议上投票决定有关事项;有权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业务发展政策、市场营销战略、客户服务策略、服务质量管理措施,以及相关规定;有权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客户/项目、重点产品的全行性的营销问题,提议委员会协调处理,统一决策。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出席委员会会议,提出对全行业务发展政策及措施的意见和建议,贯彻委员会的方针、政策和决定,完成委员会委托或交办的事项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汇报和分析。
委员会委员应从全行整体和全局利益的高度考虑和审议业务发展的有关问题,不能仅局限干部门或局部的业务和利益。
第十一条 对不能有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给予批评。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与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召开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年度会议和季度会议。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由委员会委员提议,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召开临时会议。根据委员会主任的委托,委员会秘书长可以召集月度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