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
《中国银行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条例》的通知
(2000年8月16日 中银司[20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业务发展、市场竞争和营销客观要求,加强我行业务发展、市场营销与客户服务的集中领导和统一决策,保证“四重”战略和全方位金融服务方式的贯彻落实,提高全系统的客户服务水平、整体竞争实力和综合效益,总行特设立“中国银行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并制定《中国银行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条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业务发展、市场竞争和营销的客观要求,对中国银行的业务发展、市场营销与客户服务等进行集中领导和统一决策,保证“四重”战略和全方位金融服务方式的贯彻落实,最终提高我行全系统的客户服务水平、整体竞争实力和综合效益,中国银行总行特设立“中国银行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务发展协调委员会是全行业务发展运作与管理的协调和决策机构,审议全行公司业务、零售业务、金融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领域内的发展战略方针,就全行性的市场营销、客户服务、业务流程、产品开发中的重大事宜,进行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区的集中决策和整体部署,保证我行各部门、各分行的协同运作、各业务领域的协调发展,不断提高我行的市场竞争力和综合效益。
第三条 为规范委员会的运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四条 委员会经行长办公会授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能:
(一)根据市场需求、同业竞争、客户结构、产品科技的变化发展趋势,审议全行业务发展的中长期战略方向和目标,以及业务发展、市场竞争及客户服务的基本政策、方针,上报行长办公会决策。
(二)在全行总体发展战略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框架下,审定公司业务、零售业务、金融机构业务等业务发展部门,以及投资银行机构的年度经营目标和业务发展计划,包括业务发展指标及重点行业、重点客户和重点产品的定位及相应的市场营销策略,对各业务领域中相关或交叉的内容进行集中协调和决策,提高各领域经营管理的互补性、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