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修订<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5日)修订*注:本篇法规中“第四条”已被《财政部关于修订<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5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地方不再上缴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2〕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加强对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的来源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缴中央财政预算的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本年度的支出预算以上年实际上缴中央财政的收入为依据据实安排。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遵守公正受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拆迁、安置及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相关的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专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