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单位定期
存款质押贷款专用存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1月14日 中银司[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302号文),我行在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可以向其受托人开立单位定期存款专用存单,为保证我行质押贷款的顺利实施,加强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总行特制定了本存单管理规定,现发送各行,请遵照执行。
为便于各分行尽快开展这项业务,总行也设计了本专用存单,分电脑(两联)、手工(三联)两种。请各行务必于1月22日前将存单用量计划数报总行总务部凭证科,总行将统一安排印刷、发运等,各行不得擅自印刷。联系人:张悦林。电话:(010)66024190。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单位定期存单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302号文,以下简称《规定》),我行在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可以向其受托人开立单位定期存款专用存单,为保证我行质押贷款的顺利实施,加强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现就有关存单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辖内贷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存款行只能向贷款行开具存单,不得向借款人、出质人本人及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开具。不得做异地业务。
二、分理处(含分理处)以上机构可以办理单位定期存单业务。
三、本存单适用于人民币和外币单位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四、存款行在收到贷款人提交的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后,要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真实存款关系,以及审核提交的印鉴或密码,是否与存款人预留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